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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主办展会制度为规范管理、加强监督,扶持和促进我市会展业的进一步发展壮大,明确申请市政府作为展会主办单位(或联合主办单位)的程序和条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制定本办法。一、原则(一)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要逐步形成政府引导、企业投入、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发展机制。为体现市政府对会展经济的支持和引导,在部分重点展会的举办初期,市政府可作为展会名义上的主办单位或联合主办单位,不参与展会的具体运作,不承担相关的法制责任和经济责任。随着展会的不断发展和运作模式的不断完善,要逐渐实现展会从政府层面向协会社团层面转变,让行业协会成为办展的主力军,真正实现会展业的市场化运作。(二)坚持分类处理、区别对待原则。要根据展会的实际情况,实行分类处理、区别对待。对于重要展会、重点展会和品牌展会,市政府可作为主办单位或联合主办单位;对于需加以扶持、加以鼓励的展会,市政府将有选择性地作为支持单位;对于推动经济发展作用不明显、容易引起经济纠纷或负面效应的展会,市政府将坚决不作为主办单位或支持单位。(三)坚持整合资源、规范发展的原则。为进一步整合资源,避免相同或类似展会之间的不良竞争,实现从多头办展向联合办展转变,对于同一主题或相类似的展会,市政府原则上只选择一个展会作为主办单位;同时申请的,均不作为主办单位,只作为支持单位,待整合后才考虑作为主办单位。(四)坚持树形象、塑品牌的原则。对于市政府作为主办单位的展会,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应加强日常监管,强化展会举办单位塑品牌意识,逐步实现从区域性展会向全国性、国际性展会转变,打造具有持续影响力的品牌展会。二、条件申请市政府作为主办单位或联合主办单位的展会,须具备以下条件:第1页共4页(一)具备一定的规模,展场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且参展企业在150家以上;(二)具有一定层次、档次,有10家以上国内、国际知名企业或市重点企业参展;(三)具有稳定的组展机构和组展人员,具体负责展会的筹展招商工作,组展人员不得少于10人;(四)每届展会的宣传推广费用在50万元以上。(五)展会举办单位必须是依法登记注册的独立核算法人单位,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依法纳税。(六)展会举办地的镇政府(街道办)或市行业主管部门同意作为承办单位或协办单位。三、程序(一)展会举办单位向展会举办地的镇政府(街道办)或市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镇政府(街道办)或相关市直部门出具同意作为承办单位或协办单位的回复函;(三)展会举办单位准备好相关申报材料,报送至市经贸局提出申请;(四)市经贸局负责审核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可行性,并提出相关意见,上报市政府审定;(五)市政府审定后行文批复。四、材料申请市政府作为主办单位或联合主办单位的展会,须提供以下申报材料,材料一式三份(附电子文本)。(一)申请市政府作为展会主办单位的请示报告;(二)本届展会的组展方案;(三)镇政府(街道办)或相关市直部门同意作为承办单位或协办单位的回复函(复印件);(四)展会举办单位的营业执照或其他合法登记注册证明文件;(五)有意向参展的企业名单;(六)展会举办单位向市政府签署的承诺书,承诺书具体第2页共4页内容包括以下方面:1.展会组展工作和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2.展会组展经费的筹措;3.展会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的各自职责;4.经济责任、法律责任的承担;5.其他须承诺说明的内容。(七)市政府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五、管理(一)经市政府正式行文同意后,市政府今后继续作为展会的主办单位或联合主办单位,展会举办单位无须每年向市政府申请。对原已同意作为主办单位或联合主办单位的展会,展会举办单位须补签承诺书,连同市政府的正式批准文件报送至市经贸局备案。(二)市政府作为主办单位或联合主办单位的展会,展会举办单位须履行以下义务:1.展会开幕30日前,将本届展会的组展方案报送至市经贸局备案;2.展会闭幕后,于30日内将本届展会的工作总结、展会开幕和展场盛况的图片、实际参展企业名单以及相关宣传报道资料报送至市经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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