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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房子、孩子应该怎么处理
离婚时房子、孩子应该怎么处理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是2001年修订婚姻法施行后,最高法在2001年、2003年之后作出的第三次司法解释
此次解释共19条,公布后热议不断至今
尤其是关于“婚前贷款买房、‘啃老房产’归个人”的规定,让“失落的丈母娘”顿成网络热词,甚至有网友质疑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不偏向弱者”
事实上,司法解释应毫无疑问地选择理性,以对解决实际纠纷起到有效的指导作用
司法解释也决非治愈婚姻家庭纠纷的药方,回归真爱才是真谛
而就在媒体和网友纷纷解读的当下,一些所谓“解读”有片面成分,甚至误读现象
因此,本报邀请了来自上海法院、高校以及曾经参与《婚姻法解释(三)》草案全国意见征询的律师,权威回应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解读焦点一:“房子”一个客观现象是,“房子”成为近年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焦点
本次司法解释中,直接涉及房产的就有第七条、第十条,这些纠纷该如何处理
【条款】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条款】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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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