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集中区入驻企业暂行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工业经济建设步伐,吸引外商投资,促进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政策,结合我实际,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发展”原则,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业集中区、产业园区的开发和建设要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质量引进,高效率运作的原则,使之布局合理,环境优美,公益设施配套齐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功能完善
第三条人民政府为工业集中区、产业园区内企业的经营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和基本生产条件,依法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自年月日起申请进驻我工业集中区、产业园区投资兴办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独资企业和投资兴办其他公益事业的内外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二章政策条件第五条凡申请入驻我工业集中区、产业园区企业必须为工业企业,且首期工程建设固定资产投资必须达到10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出让金),企业投产后年度销售收入必须达到5000万元以上
第六条进驻工业集中区、产业园区工业企业首期工程建设固定资产投资必须达到1000万元以上,所需生产用地按60元/平方米价格交纳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企业缴纳土地出让金后,人民政府按所需生产用地60元/平方米计算给予企业生产资金补助
如企业投产后,前三年度年平均销售收入达不到5000万元以上的,人民政府将收回给予企业的生产补助资金,企业同时还要按生产资金补助的2倍向人民政府缴纳违约金
第七条人民政府负责工业集中区、产业园区内的交通、供水、排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建设
第八条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
第九条必须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并实第1页共3页行公示制和“依卡收费”制度,收费目录以外的一律免收
第十条申请入驻企业凡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推动作用和战略意义的项目,按照“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办理,由投资者同政府协商单独签订更加优惠的政策,促进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