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题报告一、论文题目:论网络犯罪二、论文的背景、目的和意义二十世纪下半叶,新科技革命的产生和发展极大地促使网络广泛地应用于很多方面。之后,互联网的出现和蓬勃发展又从各个方面极大地改变了人类社会生活,其中人们的思维方式和精神世界产生了极大的改变。像哥伦布一样,互联网引领人类开辟出全新的空间,也就是大家通常意义上称作的“虚拟空间”。但是,我们也应该意识到网络这把“双刃剑”,在开拓人类的生活领域的同时,网络犯罪行为呈现出全新的表现形式和特征。因此网络像长毛和盾牌同时在天平的两端,人类在享受到其带来的便利,与此同时就必须忍受犯罪活动在网络中产生,学者们把网络犯罪称作“第五空间”。存在于网络上的犯罪形式的多种多样性及犯罪手段的隐蔽性和犯罪结果的危害性也达到了传统犯罪无法达到的高度。网络犯罪就像一个如影随形的恶灵一样困扰着现代社会的发展。网络犯罪的危害如此令人晒舌,那么对于网络犯罪的研究就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例如什么是网络犯罪,网络犯罪发展到今日有什么新的特征和发展趋势,再比如网络犯罪的刑事管辖权应如何适用,我国网络犯罪的历史发展和现状如何,我国网络犯罪刑法规制存在何种不足之处,当然还有在此基础上如何完善我国网络犯罪刑法规制等问题就真真切切地摆在了眼前,我们不能也无法逃避。本文针对上问题进行粗浅的探索和研究,抛砖引玉以期更好的打击网络犯罪,使网络更多更好地发挥其积极效用。三、国内外研究概况1.国外研究国外刑事立法中并未设立本罪相同或近似的罪名,在理论上没有关于网络帮助行为的研究。目前,国外对网络帮助行为的处理集中体现在传统的“中立帮助行为”研究。国外理论界主要存在两种学说,一是全面处罚说:在进行罪责定罚时,中立帮助行为需要同一般的帮助行为一样进行处罚。二是限制处罚说,认为可以某种理论为依据限制其处罚范围。德国和日本的多数学者均坚持这一观点。关于限制标准,也存在不同观点。主观说认为应当考察犯罪主体的主观方面,从而进行判断;客观说认为应从该行为是否引起了社会危害性来判断;折中说认为应当对行为的主客观方面进行综合判断。对具体判断方式国外学者存在不同的看法,托马斯·魏根特认为应当以危险增加量为基准进而判断这一行为的可罚性,罗克辛教授认为要根据不同情况决定,即对正犯实施犯罪的意图有确定认识的,应以犯罪意思关联为标准来判断;而对仅仅只是预感的情形应以信赖原则进行判断。而岛田聪一郎则主张应当以帮助行为的发生是否是加大正犯行为发生危害结果可能性的主要因素为标准,来限制处罚范围。①可见国外学者对此仍莫衷一是且尚未形成通说。不过可以肯定的是,对中立帮助行为的处罚进行限制,国外学者在这一点上立场是一致的。2.国内研究我国大多数学者对中立帮助行为坚持的观点是限制处罚说,但同样并不存在统一的认定标准。因此,这里不做具体说,仅单独研究本罪的性质。理论上主要观点有帮助行为正犯化以及量刑规则。首先是以刘艳红为代表的学者们所主张的观点,即本罪是帮助犯的正犯化,她认为本罪含有“帮助”这一关键词,因而属于帮助行为的正犯化。诸如资助恐怖活动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等罪名,同样包含与本罪“帮助”近似的字或词,这些罪名均属于这一情形。吴情树教授也说本罪是帮助行为正犯化的立法体现,不能将其看作单纯的帮助犯的量刑规则。第二种观点是以张明楷教授为主,这种观点认为本罪并未上升到提出具体的限制理论。对本罪不适用刑法总则中规定的帮助犯的情形,原因在于分则条文中对其规定了具体量刑,而不是将其提升为正犯。他认为,不论是从实质层面对《刑法》第287条第一款进行分析,还是字面意义上对该款规定进行解释,都应当认定其仅仅是为特定的帮助犯设置了量刑规则。⑥黎宏教授也认为本罪仅可以作为帮助犯的量刑规则进行理解。虽然仍要以共犯从属性的规定为准则,但并不能据此将其看作帮助行为正犯化。日前,还有学者提出了除上述两种观点以外的其他观点,皮勇教授认为本罪应作独立犯罪理解。有些犯罪虽然具备帮助犯的特征,但不能据此将其当作帮助犯的正犯化。关于本罪,在认识上应突破帮助犯性质,因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