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题报告一、论文题目:论网络司法拍卖制度二、论文的背景、目的和意义作为一种新的拍卖模式,网络司法拍卖是一种具有独立程序价值、满足变价程序效果的司法拍卖模式的独立创新
到目前为止,学术界对网络司法拍卖制度的研究还不足,网络司法拍卖出现了许多新的特点和新的问题,仍处于持续发展和完成的过程中
因此本文在综合整理当前研究情况的基础上,对中国目前的网络司法拍卖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理性分析网络司法拍卖如何与我国理论与司法实践相适应,并在进一步研究分析的基础上优化我国网络司法拍卖的系统化路径,以丰富网络司法拍卖制度的理论差距
近几年来,在中国各地法院的实践中,许多法院正在积极探索网络司法拍卖的模式,以便最大限度的实现标的物的变价
这些网络司法拍卖实践的尝试,更加表明了我国迫切需要完善相关制度以满足司法实务运营的需要
本文以“网络司法拍卖制度”为题目,结合对网络司法拍卖买受人相关理论研究的基础上,对当前买受人权利容易受到侵害的原因进行梳理,通过对域外网络司法拍卖制度考察借鉴,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针对性的合理建议,为买受人权益的保障以及当前网络司法拍卖改革进程的开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三、国内外研究概况1
国外研究根据《日本民事强制执行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把不动产实际卖出的法院书记官以公告的方式公布不动产的表示、最低卖出价额、投标期间、开标期日等
对该不动产有买受意向的人,在规定的用纸上记载买受价额后,在投标期限内以邮寄的方式向执行法院提出买受申请
投标期间过后,在规定的开标期日,执行官在公开的场合,把邮寄来的买受人的申请一一揭标,以最高的价额决定买受申请人
因此,日本主要采用这种密封标书的方式来进行司法拍卖,并没有采用网络司法拍卖制度
日本对于动产和不动产也有着不同的执行程序,动产主要通过变卖的方式进行,所以不存在司法拍卖程序
由于日本的不动产价格较高,对其进行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