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中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全国教育工会联合颁发《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拟订本条例
第二条:为建设高度社会主义民主,完善管理制度,体现党组织领导,行政职责,民主管理的原则,建立和健全党支部领导下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
教职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群众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学校的基本形式是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增强责任感,办好学校的重要措施
教代会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令、指令,在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行使职权
教师正确处理国家、集体、教职工个人三者关系,尊重和支持行政系统行使职权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第六条:教代会在本校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对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二)讨论和通过学校的基本规章制度,如文明教研组和年级组的标准;教职工的奖惩办法等,由校长决定颁布施行
(三)讨论和决定有关教职工住房分配,福利费使用的原则和办法
(四)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可以进行表扬、批评、评议,必要时可以建议上级机关给以奖励和处罚
学校行政系统要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
工会及有关部门应认真处理教代会的有关决议的提案,不能解决和不能及时解决的应说明原因;如有不同意见的经研究同意可提请教代会另行复议
第三章教职工代表第八条:教职工代表的条件第1页共3页(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学习并模范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令
(二)热爱党的教育事业,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三)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四)办事公道,作风正派
教职工代表的产生
(一)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直接民主选举产生,凡享有公民权的正式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