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所违法案件调查制度一、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维护司法公正,依法查处各类司法鉴定违法行为和违法案件,做到公正处理鉴定违法违纪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二、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对各类司法鉴定违法行为和违法案件必须进行调查取证工作
三、调查取证由市级司法局负责进行,特殊案件的调查由省司法厅直接进行或指派有关人员负责
四、在进行调查取证时,一般案件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重大案件应组成调查组
调查时必须主动出示有关证件,表明身份,同时向被调查者说明来意,交待所调查的项目、内容及需要对方提供的有关资料
五、调查取证的同时,应向被调查者宣传司法鉴定法律、法规,增强当事人法律意识,争取被调查者的积极配合和支持
但不准诱供,不准以座谈会、恳谈会、讨论会等形式进行
必须保护举报人权益,必须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六、调查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廉洁奉公,不得徇私枉法,应对所调查取证的事实负责
在调查时,不得擅自发表处理意见
七、凡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一切材料都是证据
调查取证时应全面搜集、复印、整理各方面的人证、书证和物证
收集证据必须全面、客观、公正
不得主观臆断、偏听偏信,不得篡改、伪造证据
八、调查取证时,应做好《调查笔录》工作
调查结束后,《调查笔录》应出示给当事人审阅、签字
九、调查取证工作应在15日内完成
调查人员在调查取证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写出书面《调查报告》,为立案处理提供依据
《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违法事实、违法性质、违法人的责任、建议处理意见等
十、必要时,《调查报告》的有关内容可向被调查单位的第1页共6页负责人或有关人员反馈,征求其意见,发现有与事实不符的内容、情节应及时修正或及时补充调查与完善
十一、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及时将《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