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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计划生育奖励与社会保障是计划生育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这项工作开展中存在着性质定位不清、经费来源不畅、齐抓共管不到位等问题
下文是北京市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欢迎阅读
北京市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全文第一条根据《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实行计划生育依照《条例》第六章规定应当给予优待与奖励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以下简称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
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不休奖励假的,给予女职工一个月工资的奖励或者由男方享受奖励假
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晚婚、晚育的,按前款规定给予奖励
个体工商户晚婚、晚育的,由市场主办单位给予适当减免摊位费、设施租用费等奖励
农民、城镇无业居民晚婚、晚育的,给予适当奖励
第四条依照《条例》第三十条规定领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的夫妻,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一)每月发给5至1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奖励费自领得《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二)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
(三)女职工除享受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产假外,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再增加产假3个月
增休3个月产假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至其子女满十五周岁止
(四)城镇分配或出售、出租住房,农村安排宅基地,应予优先并在条件上适当照顾
(五)农村应当逐步推行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险制度,为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办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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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积极扶持独生子女家庭发展生产
有困难的独生子女家庭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