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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学前教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提高学前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务院《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的实施与管理
本规定所称学前教育是指对3周岁以上不满6周岁学龄前儿童实施的保育和教育
本规定所称学前教育机构是指承担前款所述的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园
第三条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
发展学前教育,应当充分体现公益性和普惠性
第四条学前教育应当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尊重幼儿的人格和权利,坚持保育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面向全体幼儿,关注个体差异,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人民的政府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事业,负责制定学前教育发展规划,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学前教育工作
县(市、区)人民的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发展负主要责任,负责学前教育规划布局、公办学前教育机构建设、教师配备与工资保障、经费筹措、学前教育管理等
乡(镇)人民的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发展和管理相关责任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前教育机构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大力发展农村学前教育,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学前教育机构之间保育教育条件和水平的差距,提升学前教育整体办学水平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具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发展改革、民政、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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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卫生、食品药品监管、价格和机构编制等部门按照各自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