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培训案例分析答案案例一2005年11月12日,甲公司向乙公司购冰箱,总价款为25万元,甲公司当即付款5万元,所欠货款由甲公司出具欠条一张,欠条上载明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20万元,保证在一个月内付清
与甲公司有业务关系的丙公司以保证人的身份在欠条上签字盖章
后甲公司未按约付款
2006年6月4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催要货款,甲公司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未付
2006年6月14日,乙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立即付清所欠货款,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问:丙公司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
答案:丙公司不承担保证责任
丙公司以保证人的身份在欠条上签字盖章,保证担保的法律关系成立
当事人三方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上述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2005年11月12日主债务成立,2005年12月11日主债务履行期满
2006年6月11日保证期间届满,此时乙方起诉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丙公司有权拒绝
案例二甲企业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1年,由丙企业作为借款保证人
合同签订3个月后,甲企业因扩大生产规模急需资金,遂与乙银行协商,将贷款金额增加到15万元,甲和银行通知了丙企业,丙企业未予答复
后甲企业到期不能偿还债务
问:该案中的保证责任应如何承担
A.丙企业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甲与乙变更合同条款未得到丙的同意B
丙企业对10万元应承担保证责任,增加的5万元不承担保证责任C
丙企业应承担15万元的保证责任,因为丙对于甲和银行的通知未予答复,视为默认D.丙企业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保证合同因甲、乙变更了合同的数额条款而致保证合同无效答案:B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