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具体措施和总结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饲料生产,保障饲料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添加剂预混合饲料、配合饲料、浓缩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
第三条添加剂预混合饲料、配合饲料、浓缩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当按照本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实现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全程控制,保障饲料质量安全
第四条企业应当及时收集、整理、记录本规范执行情况和生产经营状况,并按照年度备案要求报送相关材料
委托生产饲料的,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应当分别向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监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依法组织生产
第六条企业对其生产饲料的质量安全负责
第二章原料采购与管理第七条企业应当加强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等(以下简称原料)的采购管理,制定供应商(包括原料生产企业和经销商)选1择、评价和再评价程序,对供应商的资质、产品质量保障能力进行评估,建立合格供应商名录,并保存供应商评价记录和相关文件:(一)供应商选择、评价和再评价程序应当包括供应商评价及再评价流程、选择评价原则、评价标准等内容;(二)供应商评价记录应当包括供应商名称、营业执照编号、注册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所供原料的通用名称和商第1页共11页品名称、原料生产企业的生产地址、许可证明文件编号和质量标准编号,以及评价标准、评价结论、评价日期、评价人员签名等信息;(三)合格供应商名录应当包括供应商的名称、所供原料的通用名称和商品名称、原料生产企业生产地址、许可证明文件编号等信息
企业统一采购原料供分支机构使用的,其分支机构应当复制保存前款规定的评价资料
第八条企业应当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列明采购原料的通用名称、商品名称、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