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北区家政创业孵化园入驻企业管理办法第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孵化基地及孵化企业的管理,统一在孵企业入驻标准,促进家政企业孵化基地的健康发展,根据江北区政府及孵化基地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江北区家政服务企业孵化基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孵化企业是指家政企业孵化基地按一定的程序和标准挑选的、从事家政服务行业、具有法人资格的家政微型企业
第四条江北区家政创业孵化基地实行市场化公司制运作
产权明晰,责任明确,政府补贴和市场运营并用
孵化基地是通过江北区政府财政出资创建成立的,运营主体是重庆至品家庭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具体承担服务、管理家政孵化基地的职能,并按照现代化企业制度的要求进行市场运营,构建产业政策、人才交流、人才培训、资质认证、技术支撑大平台,核心目标是以低门槛为入驻基地企业的成长提供足够的孵化条件,同时吸引家政服务机构入驻,为在孵企业(项目)提供良好的服务
第二、孵化条件第五条孵化项目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属于家庭服务业领域,符合国家对微型企业以及9大类人群帮辅就业政策;(二)项目定位清晰:关于从事家庭所需服务,以及相关的配套服务;(三)项目市场目标明确:进入家庭服务业,为家庭生活及生活所需产品提供服务和产品供给;(四)项目成熟,,已具备家庭服务业技术、技能的条件;需要申请许可证照的,已经提出申请或者具备申请条件;(五)市场发展潜力大,预期的经济与社会效益显著;(六)项目负责人熟悉家庭服务业的发展,具有实施发展本项目技术的能力;第六条在孵企业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入驻时已成立公司的,应当产权清晰,能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入驻前没有取得法人资格的,应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条件
(二)以从事家政服务为主业
(三)有人才和管理条件,有实施孵化项目的能力和后续发展能力
(四)有开办企业和实施孵化项目所需要的基本资金
(五)有自我发展能力和良好的发展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