荒山承包协议甲方:法人代表:乙方:负责人:为发展林业生产,培育和合理使用林木资源,加紧荒山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增进经济发展,抓好农村产业构造,经甲乙双方充足协商,特签订本协议,以便双方共同遵守:一、乙方将自己所有的坐落在市县乡村组的荒山亩发包给甲方从事林药种植,养殖等农业生产经营
二、承包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承包费用为每亩每年元,合计元(大写:)
四、协议签字当日甲方向乙方预付年承包费用元,后来每年期满后三日之内付清后年的承包款项
五、对本协议条款,乙方已于年月日召集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获得村民代表会议全票通过,乙方根据该协议并根据该次村民代表会议的授权与甲方签订协议
六、甲方在开发荒山,承包荒山期间,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乙方所属村民,酬劳由甲方承担(即甲方在承包期间,假如政府所给的补助资金或项目资金归承包方甲方所有,发包方即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扣留,并且乙方在所有方面必须配合甲方
七、甲方因植树种植需架设管道取水,乙方不得干波及收取任何款项,应积极配合,发生纠纷由乙方处理,不能以任何理由推辞
八、甲方在荒山承包期间,所规划的种植树木、林药,甲方可随时采伐,乙方必须配合乙方
九、甲方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只能用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容许的农业用途,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容许的范围内,甲方拥有原承包荒山范围内的一切使用权,乙方不得干涉
十、甲方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以自主采用转包、转让、出租等方式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经营权流转获得的收入所有归甲方
十一、在本协议有效期间,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通过书面同意,不得私自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十二、本协议履行期间,不因下列情形发生变化而变化,甲乙双方仍按本协议约定内容履行各自义务
1、甲方或乙方负责人,经办人变更;2、甲乙双方名称变化;3、乙方分离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村民委会员或者乙方与其他村民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