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四)被保险人生存至七十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所缴付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五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身体高度残疾或患重大疾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或因先天性疾病身故
(七)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患重大疾病,或因疾病而身故或造成身体高度残疾
(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上述各款情形发生时,本合同终止
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