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位(库)买卖协议协议编号甲方(发售方):青岛名流置业投资有限企业地址:电话:传真:乙方(购置方):地址:电话:身份证号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定本协议。一、买受人所购的基本状况:乙方所购车位(库)位于“名流时代广场”第号单位。该车库套内面积约为平方米。二、计价方式与价款双方约定按套计算该车位(库)总价款为(人民币)拾万仟佰_____元整。三、付款方式买受人须在签定本协议步一次性付清所有价款,即人民币拾万仟佰_____元整。四、交付期限出卖人应当在年月日前,按有关规定,该车库经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协议规定的条件,交付买受人使用。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同意解除协议或变更协议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之十日内告之买受人的,如地震、水灾等;2、遭遇非技术所能处理的问题,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之三十日内告之买受人的;3、遭遇不能克服的客观原因,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之三十日内告之买受人的;4、经规划部门同意或设计单位同意的变更导致延期,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之三十日内告之买受人的;五、出卖人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除本协议第四条规定的特殊状况外,出卖人未能按规定期间交付使用,按如下方式处理;1、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不超过三十日,自最终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协议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三十日,买受人有权解除协议。买受人解除协议的,出卖人在三十天内退还所有已付款,并按百分之二的总价款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规定继续履行协议的,协议继续履行,自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六、交接车库到达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告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买受人在接到交房告知七日内办理结算和交房手续,否则按迟延天数按日向出卖人支付总房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和看守费。逾期三十天,出卖人有权按买受人违约而终止协议,买受人按房款的百分之二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该房另行发售。七、其他买受人有效期间不得私自变化该车位(库)的建筑主体构造、承重构造和用途。出卖人不得私自变化与该车位(库)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八、争议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种方式处理:1、提交黄岛仲裁委员会仲裁。2、向人民法院起诉。九、本协议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十、本协议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议持有状况如下:出卖人贰份,买受人贰份。十一、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十二、附件:车库平面图出卖人(签章):买受人(签章):【法定代表人】:【代表人】:签于年月日签于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