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协议甲方:乙方: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就如下设备销售事宜,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一、设备与货款品名(主机/周围)型号数量单价总额京瓷FS-6525MFP22150043000DuploDP-A1202124000富士施乐CP105b24000理光Mp1801245009000CanonMp23626001200HPLaserJetprop110829001800上述设备合计人民币(下同)83000元整(含税)
二、交货乙方应于年1月2日前,负责将设备送至甲方指定地址,并完毕安装调试
除有质量问题外,甲方不得拒收或规定退换
甲方验收完毕后,应于乙方提供的「出货/验收单」上盖章签字
甲方应于本协议签订后七日内,向乙方支付货款的30%,即人民币22200元,二个月向乙方内支付剩余货款的70%,即人民币51800元
付款方式:现金支付
甲方逾期付款时,每逾期一日,应按拖欠金额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四、售后服务1
设备自验收之日起一年内,在正常使用状况下发生故障时,乙方应提供免费维修
10分钟内电话响应,12小时内到修,24小时修不好提供备用机
质保期内使用我司外耗材不提供保修
五、违约责任1
因可归责甲方的事由,致乙方无法依约定交货时,甲方应赔偿乙方产生的来回运费、额外仓储费用等实际损失
因可归责乙方的事由逾期交货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逾期交货金额的千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乙方有权解除协议并取回设备及没收甲方已付货款作为违约金
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及规定乙方返还已付货款作为违约金
六、争议处理因本协议产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处理
本协议项下甲乙双方的任何书面告知,于向本协议所载之各自住所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