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合同协议编号:签订地点:西宁市签订时间:3月2日签订协议双方:买方:卖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及有关法律,双方经友好协商,买方向卖方就项目购置LED照明系统。双方一致同意按下列条款签定本协议。第一条货品名称、品种、规格、数量及供应协议金额1、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数量、单价(见附件一)2、产品的技术原则:以双方签定内容为准3、协议总金额:(大写)(小写)人民币4、买方应按照协议规定的期限及方式向卖方支付协议金额。第二条交货日期、地点1、卖方在收到买方交付的协议总金额30%后,于天内为买方生产并备齐协议中所列货品。2、交货地点:施工现场,或根据买方规定的运送方式代办发运,运费由承担。第三条付款方式1、此协议签订3日内买方先支付卖方协议总金额的30%,其中协议总金额的20%作为定金,协议总金额的10%作为预付款。2、货备好后,经买卖双方在卖方工厂对货品进行厂验,买方支付至协议总金额的70%后可提货。控制系统软件的价款需在交货前所有付清。3、如需分批发货,根据定单卖方货备好后,经买卖双方在卖方工厂对货品进行厂验,买方支付至当批交货货款的70%后方可提货。第四条质量保证:1、卖方应保证其提供的货品是全新的,并在各个方面符合双方约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规定。2、买卖双方确认,卖方发售产品的正常使用有赖于优质的电源,故买方同意,在使用卖方电源或卖方承认的电源的前提下,协议项下货品的质量保证期为出厂后一年,如买方未使用卖方电源或卖方承认的电源,买方购置的产品卖方不提供质量保证期。3、质保期内因质量问题退回的坏品,卖方免费维修或更换,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汽运运费,但不承担其他连带责任。第五条验收1、买方在卖方工厂提货时,应对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数量进行确认并签收书面提货单给卖方。2、产品的质量验收:买方应在提货后三日内,对产品的质量进行验收,如发既有不符合本协议规定的,应在提货后三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卖方提出,否则将视为卖方所提供产品符合本协议规定,买方提货后的第三日视为验收合格日。第六条不可抗力1、因不可抗力(包括火灾、洪水、地震、战争或封锁、无法获得原材料、任何无法预见的制造问题和其他无法预见或不可防止的事件)导致卖方延误或无法准期交货,卖方不承担违约责任。2、在出现上述事件后,卖方应在三日之内告知买方,并快递一份事故证明给买方。该证明由事故所在地的政府机构签发,以证明事件的发生。3、在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时或者在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消失后,卖方仍然有责任采用必要措施,加紧发货。如不可抗力事件或者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阻碍本协议的履行持续达个月的,买卖双方可就与否继续履行本协议进行协商。第七条违约责任1、卖方因产品质量问题不符合双方协议约定,卖方应及时对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的缺陷作出改正或更换产品。如因产品质量问题,确实无法使用,双方及时沟通处理。2、若因卖方原因导致延误交货,由卖方承担因此发生的额外运费。不可抗原因除外。3、买方不可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否则需承担违约责任,向卖方支付协议总额30%的违约金。4、买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期限付款(包括因买方未按约定期限提货而导致的付款延迟),延迟付款日期超过约定付款日期10天以上的,每超过一天,支付协议总额1‰的违约金,如逾期超过60天的,卖方尚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第八条其他约定1、本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盖章生效。2、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本协议容许有附加协议,附加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本协议执行期内,买卖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协议。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平等协商补充。5、本协议任何一方给另一方的告知应以书面或传真的形式发送,而另一方应在48小时内(节假日除外)以书面形式确认并发送到对方明确的地址,逾期无反馈意见视为同意。买方如规定延迟交货,需要提前15天告知卖方做调整;假如未提前15天告知或卖方已按进度已生产好产品,买方接到卖方告知2天内需到工厂验货及提货后,本协议项下的产品卖方免费代为保管15天(自卖方告知买方验货之日起算),超过免费保管期的,卖方按每天2.00元/平方向买方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