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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档案管理条例档案管理工作是一项服务型的业务性工作,档案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如何,是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和保证档案服务质量的决定因素
下文是沈阳市档案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沈阳市档案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档案管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档案,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音像等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保守秘密的原则
维护档案完整、准确与安全,便于社会利用
第五条市、县(含县级市,下同)、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应当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档案机构,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统筹安排档案事业发展所需的经费
第二章档案机构和人员第六条市、县、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档案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档案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
市、县、区人民政府的其他管理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档案工作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本乡、民族乡、镇档案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指导,配备工作人员从事档案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市专业主管部门可以制定本系统、本专业档案工作业务规范,经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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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地方国家档案馆包括综合档案馆和专门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