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代理协议与货品运送协议的区别货品运送协议,即一般所说的货运协议,是委托人将需要运送的货品交给承运人,由承运人按委托人的规定将货品运送到指定地点交付给委托人或者收货人,并由委托人或收货人支付运费的协议。而货运代理协议为协议法上的无名协议,一般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为委托人处理货品运送及有关业务的协议。货品运送及有关业务包括订舱、仓储、报关、报验、结算交付杂费等货运代理人从事的详细业务。货品运送协议与货运代理协议可从如下几种方面进行辨别。1、协议的主体不一样货品运送协议的主体是托运人和承运人。托运人是将货品委托承运人运送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托运人可以是货品的所有人,也可以不是。承运人是运送货品的人,多为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其他组织。货品运送协议波及收货人,收货人是接受货品的人。收货人与托运人可以是同一人,但多为第三人。当第三人为收货人时,收货人就是货品运送协议的关系人,此时货品运送协议就是为第三人利益的协议。货运代理协议的主体是委托人和货运代理人。我国的货运代理业是经由向国家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并领有经营该项业务执照的企业法人组织专营的,其他单位与个人一律不得经营。因此,货运代理协议中的货运代理人是一种特定的主体。不过,货运代理协议中委托人的范围则没有限制,可以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公民个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2、协议的内容不一样协议内容包括权利、义务两个方面。由于权利、义务具有相对性,在这里以承运人和货运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作为比较对象。在协议义务方面,运送协议中承运人义务的特性为组织整程运送,对整程运送负责。在货运代理协议法律关系中,货运代理人重要义务特性为将货主的货品安排至承运人的运送器上出运,此种安排也许是整个运送过程,也也许仅是运送的某段旅程。在协议权利方面,承运人的权利为收取运送费用,这是其履行运送义务的对价。货运代理人收取的费用虽然有时也以运费的名义收取,但其实质是提供货运代理服务的酬劳,这种酬劳或者通过代收代付运费另加一定酬劳的方式,或者通过赚取向委托人收取的费用与其支付给承运人等有关方的费用之间的差价。3、履行义务的时空性不一样货运代理协议的履行本质上是为货品运送协议提供服务。因此,货运代理协议对货品运送协议具有依附性。假如将货运代理协议与货品运送协议在时间和空间上予以辨别的话,可以看出,在时间概念上,货运代理人的义务大体先于或后于承运人义务。先由货运代理人办理订舱、报关、打板交接等业务,将货品安排至承运人的运送器,才由承运人进行运送,最终也许由货运代理人再完毕收货义务,办理进口报关等手续。在空间概念上,货运代理人的义务往往是在同一地(起运地或目的地)完毕,承运人的义务则具有跨境性和空间的持续性,这也是由运送协议在本质上是货品的空间移动的特性决定的。4、调整的法律不一样调整货品运送协议的法律规范较为复杂,除重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调整外,根据货品运送协议运送方式的不一样,详细调整法律也存在差异。按运送方式的不一样,货品运送协议可以分为:铁路货品运送协议,公路货品运送协议,水路货品运送协议,航空货品运送协议与管道货品运送协议等。例如,由于公路运送是我国较为老式的运送方式之一,发展速度也相对较快,因此调整公路运送的法律相对比较全面,常用的有《公路法》、《协议法》、《汽车货品运送规则》、《道路货品运送服务业管理措施》、《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措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都市道路管理条例》、《道路零担货品运送管理措施》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又如,调整航空货品运送协议的法律规范,除重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调整外,国际航空货品运送协议还受华沙公约体系、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的调整。货运代理协议属于协议法上的无名协议,在性质上最靠近于委托协议,因此在法律合用上多是参照委托协议的有关规定。5、归责原则与举证责任不一样《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协议义务或者履行协议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