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F-2012-0202)合同编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建设单位:xxxxx能源有限公司(章)监理单位:xxxx电力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章)日期:年月日第一部分协议书委托人(全称):xxxxxx能源有限公司监理人(全称):xxxxx电力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xxxxx有限公司合阳光伏电站二期50兆瓦项目2.工程地点:xxxxxxxxx光伏产业园区3.工程规模:电站总容量为50MWp;4.工程概算投资额:元。二、词语限定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1.协议书;2.建设工程监理委托书(由投资方直接委托监理单位);3.监理服务大纲;4.专用条件;5.通用条件;6.总监理工程师资料7.附录,即:附录A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附录B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四、监理负责人姓名:仲杰,身份证号码:,五、签约酬金签约酬金(大写):陆拾伍万圆整(650,000.00)包括:1.监理正常工作酬金:陆拾伍万圆整。2.相关服务酬金:视工程情况另行约定(不包括在签约酬金中)。其中:2(1)施工调试阶段服务酬金:陆拾伍万圆整。(2)保修阶段服务酬金:无此项服务内容。(3)其他相关服务酬金:视投资方要求另行约定(不包括在签约酬金中)。六、期限1.监理期限:自2015年10月26日至2016年4月30日,累计项目监理周期不超过6个月(180天)。2.相关服务期限:(1)施工阶段服务期限自2015年10月26日至2016年4月30日止。(2)保修阶段服务期限:无。(3)其他相关阶段服务期限:无。七、双方承诺1.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2.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办公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八、合同订立1.订立时间:2015年10月21日。2.订立地点:江苏常州。3.本合同一式伍份,正本贰份,副本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方叁份,监理方贰份。委托人:xxxxx有限公司监理人:xxxxx监理有限公司住所:xxxxxxxx住所:xxxx武进经济开发区云香路8号邮政编码:715305邮政编码:213000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代理人:(签字)3第二部分通用条件1.定义与解释1.1定义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1.1.2“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1.1.3“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4“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5“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1.1.6“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1.1.7“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1.1.8“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1.1.9“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1.1.10“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1.1.11“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1.12“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1.1.13“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1.14“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