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食品销售协议篇一:进口商品代销协议进口商品代销协议甲方:乙方:双方经友好协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现就乙方成为供应商事宜到达如下协议。协议内容提纲:1.乙方向甲方提供合作商品结算底价明细表。2.商品供货价如有变动,乙方提前以书面告知甲方。3.甲乙双方送货接货地点为野林猫企业所在地。4.结算:甲方每周一结算上周货款。5.乙方提供的所有进口商品须附有海关进口的报关单。第一条商品价格一、售货价格:由甲方自行决定。二、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交盖有乙方企业公章的商品报价单。乙方若调高商品价格,必须提前5日向甲方发出书面的“商品报价变更告知单”告知甲方,并经甲方书面确认后方可按新的商品报价单执行,否则甲方仍然有权按原商品报价单约定的价格向乙方发出订货单订货,乙方仍然有义务按原商品报价单约定的价格向甲方供货。三、乙方保证给甲方的供货价不高于乌鲁木齐地区同等级超市发售的同类商品价格的70%。第二条商品规定甲方向乙方采购的商品包括该商品自身以及该商品的包装,简介,使用措施阐明书,警示阐明书,保证(修)书,售后服务卡等其他有关资料和该类商品所须之随附义务。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商品及其销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地区,行业原则及双方确认的其他原则或样品,完全符合本协议以及甲方提交的订单规定,并保证:一、产品质量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原则。2.具有产品应当具有的使用性能,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阐明。3.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原则,符合以广告,产品阐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二、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的标识真实,并符合下列规定:1.有产品质量检查合格证明。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规定,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重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对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4.限期使用的产品,在明显位置清晰的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有效期或者失效日期,5.使用不妥,轻易导致产品自身损坏或者也许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阐明。三、乙方保证不存在如下欺诈行为1.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2.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3.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4.销售的商品应当检查,检疫而未检查、检疫或者伪造检查,检疫成果。四、进口商品:1.乙方提供的进口商品,必须向甲方提供中国出入境检疫局出具的监管证,同步提供海关卫生检测合格证明及商检汇报2.乙方必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查检疫卫生证书,且每批次商品应当有对应的卫生附表。3.每个最小包装上必须粘贴进口商品卫生监督检查标志(CIO标志),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商品包装上贴有详细的产品中文阐明、代理商名称、地址及电话。第三条送货原则一、乙方严格按甲方提交的定货单确定的商品名称,数量,规格,包装,地点,准时向甲方送货。二、乙方在向甲方交货时要携带甲方提交过的订货单以及与之相对应的乙方送货单。甲方收货部门验货后,在乙方送货单上签字盖章,并留存上述底单备查。假如订货单与送货单的“数量”等项目不一致,则以订货单的为准。尽管甲方收货部门在乙方的送货单上签字盖章,不过这并不表明甲方对送货单上的“单价”及“金额”确实认,而只是对送货单上的“数量”等条款确实认,乙方不得将送货单上的金额作为向甲方结算货款的根据,也不得将送货单上的金额作为向甲方主张其他权利的根据。送货单上所列商品的单价以与之相对应的订货单价作为该商品的单价。第四条收货原则一、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收货人有权拒收所有违反本协议以及订单条款的商品。对此,乙方应无条件及时运返该商品,并自负运费和承担对应责任,由此给甲方导致的对应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二、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收货人有权规定乙方对包装损坏商品予以及时调换并有权拒收。被拒收的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