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编号: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协议发包方(甲方):承包方(乙方):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建设委员会监制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协议发包方(甲方):承包方(乙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协议条例》规定,结合本工程详细状况,双方到达如下协议
第1条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1.2、工程地点:1.3、承包方式:1.4、施工面积:1.5、工期:本工程自年月日动工,于年月日竣工
1.6、协议价款(人民币大写):第2条甲方工作2.1、动工前3天,向乙方提供经确认施工图纸或做法阐明1份,并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
所有腾空或部分腾空房屋,清除影响施工障碍物
对只能部分腾空房屋中滞留家俱、陈设等采用保护措施
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水、电、气及电讯等设备,并阐明使用注意事项
办理施工所波及多种申请、批件手续
2.2、指派为甲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协议履行
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办理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和其他事宜
2.3、如确实需要拆改原建筑物构造或设备管线,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对应审批手续
2.4、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现场保卫、消防、垃圾处理等工作,并承担对应费用
第3条乙方工作3.1、参与甲方组织施工图纸或作法阐明现场交底,定施工方案计划,交甲方审定
3.2、指派为乙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协议履行
按规定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毕施工任务,处理由乙方负责各项事宜
第4条有关工期约定4.1、甲方规定比协议约定工期提前竣工时,应征得乙方同意,并支付乙方赶工采用措施费用
4.2、因甲方未按约定完毕工作,影响工期,工期顺延
4.3、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动工或中途无端停工,影响工期,工期不顺延
4.4、因设计变更或非乙方原因导致停电、停水、停气及不可抗拒原因影响,导致停工8小时以上(一周内合计计算),工期对应顺延
第5条有关工程质量及验收约定5.1、本工程质量应到达国家质量评估合格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