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企业承包协议书甲方:乙方:身份证:乙方在全面理解甲方的经营状况、运作模式等基础上,自愿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服从甲方统一品牌、统一企业形象、统一运作模式、统一价格结算、统一服务原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作为甲方的承包人,双方根据协议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特签订如下协议:第一条经营范围及尤其约定1、甲方授权乙方在(区/县)乡(镇)双方确认的区域范围内经营取派件(操作区域明细见附件),乙方不得超过此区域经营业务,业务经营范围不得超过甲方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乙方变更、新增经营场因此及在甲方的立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均需及时(最迟两日内)书面告知甲方。2、在本协议约定范围内从事业务,乙方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进行活动,独立核算、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第二条协议变更、终止和续签1、本协议期限一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2、在协议正常执行期间,如乙方提出终止或变更,需提前180天书面告知甲方,并继续保障操作,最长不超过180天。甲方确定乙方停止操作后,在180天内与乙方清理完毕所有的账务。3、协议签订后,若乙方在协议生效协议时间内仍不能运作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4、协议期满后,甲方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乙方为甲方的承包人。第三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乙双方在开展门到门服务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申通快递”的形象、声誉,切实保障双方的利益,严格保守商业秘密。2、甲方对乙方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指导,提供有关资料,配合指导使用有关软件、系统等;乙方必须遵守甲方制定的操作规定、考核规定和服务规范等,如乙方达不到甲方规定的质量原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3、乙方须接受甲方统一管理与业务指导,并承诺无条件实行约定服务区域内的派送及快件的保管,及时、高效完毕甲方赋予的任务,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与理由加以拒绝或延迟派件义务。4、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申通快递有关操作规定和申通总部的网络管理规定,对投递方式,投递时限,快件保管,顾客签收严格按照申通总企业规定操作,并有责任保证顾客信息安全。甲方对乙方的经营行为监督、检查。5、乙方使用甲方工作单承揽的业务,必须通过甲方承运,不得通过其他快递企业或货运代理承运;除到付运费和代收货款外,送货方不得向收货人收取任何费用。6、乙方对消费者的投诉应当及时处理,对导致消费者权益损害的,应及时采用补救措施。因乙方的原因,消费者直接向甲方投诉的,甲方认为乙方确有过错,甲方直接向消费者偿付的,甲方有权直接从保证金中扣除。7、因乙方或其职工的故意或过错行为给乙方导致损失,或者存在其雇员违法或侵害他人权利的行为,由乙方自行承担法律责任,与甲方无关。如因此使甲方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乙方应承担所有赔偿责任,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并向乙方追偿。8、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披露所波及的诉讼或仲裁及其他对甲方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乙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信息,致使甲方遭受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乙方已支付的保证金不予返还,并有权规定其赔偿甲方所导致的损失。9、乙方的经营风险、法律责任和所加盟经营区域的业务开发等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有关或有关连带责任。10、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及终止后,乙方及其雇员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披露、使用或容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甲方的商业秘密。第四条结算条款1、代收款与其他费用分别结算。乙方将当日收到的代收款及时存到网银账户,最晚不得超过次日12:00,任何状况下均不得迟延或抵扣,存款的同步需要向甲方提供存款项目明细。2、到付款、派送费、保险费、到付款税金,甲方每月与乙方结算一次,结算周期为1-31日。3、结算业务时,如发生价格纠纷、服务质量纠纷、服务事故等状况,责任双方已协商一致的应在本月结算完毕。假如纠纷、事故未能处理或双方未能获得一致意见则有关问题件的费用结算顺延至纠纷、事故处理后再行结算,最迟不超过结算期满后1个月,不得影响其他正常件的结算。4、乙方购置甲方工作单、物料、装备时,应先将款项存入甲方网银账户,甲方确认到款后再行发货。第五条违约责任1、乙方应妥善保管甲方的运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