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掘机施工协议编号:PYH-SGHT-001甲方:有限企业乙方:甲方承建的工程施工用临时便道,需使用乙方挖掘机机械作业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经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公正、平等、互利”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挖掘机使用等有关事项到达如下协议:第一条工程地点:湖畔第二条作业内容:根据甲方需要,挖掘机所能从事的作业
第三条机械型号:225型第三条计量方式:按实际工作时间进行计量,精确到分钟
持续作业(或机械故障)间歇时间在10分钟内,不予以扣除台班时间,超过10分钟应扣除台班时间
短时间使用机械,10分钟内不予以计量,超过10分钟按实际时间进行计量
计时时间以机械进入甲方指定地点,并指令开始工作时为计时起始时间
甲方指定专人计量时间,并承认专人签发的单据结算作业款
乙方每天工作后应及时规定甲方予以签发单据,签发单据的时间若超过1天甲方将不予承认其量
(阐明:无论夜间或加班使用机械,计量方式不变)第四条计价方式:合计签发的时间,按合计时间乘以单价进行计算,不考虑作业次数
单价为:元/小时(协议期单价不再调整)
以上单价已包括挖掘机挖掘作业所需的一切劳务、机械维修、油料、机械管理、挖掘机进出场费、机械设备和作业人员保险、利润等费用,以及协议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
第五条结算付款方式:按月结算
于每月五日前对上一月签单进行结算
甲方每月支付月结算款总额的50%,合计余款年终前付清
第六条机械作业规定:甲方提前告知乙方使用机械的时间(一般提前24小时),遇特殊或紧急状况随时告知,乙方应保证机械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场
因此影响甲方正常工作,乙方应承担给甲方导致损失的所有费用
第七条尤其规定:1、乙方应保证挖掘机驾驶员持证上岗,操作纯熟,甲方认为驾驶员不能胜任,乙方应在24小时内换人,否则甲方将另行安排机械进场,乙方无条件退出
并承担由此给甲方导致的损失
2、若乙方现场作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