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掘机施工协议编号:PYH-SGHT-001甲方:有限企业乙方:甲方承建的工程施工用临时便道,需使用乙方挖掘机机械作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经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公正、平等、互利”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挖掘机使用等有关事项到达如下协议:第一条工程地点:湖畔第二条作业内容:根据甲方需要,挖掘机所能从事的作业。第三条机械型号:225型第三条计量方式:按实际工作时间进行计量,精确到分钟。持续作业(或机械故障)间歇时间在10分钟内,不予以扣除台班时间,超过10分钟应扣除台班时间。短时间使用机械,10分钟内不予以计量,超过10分钟按实际时间进行计量。计时时间以机械进入甲方指定地点,并指令开始工作时为计时起始时间。甲方指定专人计量时间,并承认专人签发的单据结算作业款。乙方每天工作后应及时规定甲方予以签发单据,签发单据的时间若超过1天甲方将不予承认其量。(阐明:无论夜间或加班使用机械,计量方式不变)第四条计价方式:合计签发的时间,按合计时间乘以单价进行计算,不考虑作业次数。单价为:元/小时(协议期单价不再调整)。以上单价已包括挖掘机挖掘作业所需的一切劳务、机械维修、油料、机械管理、挖掘机进出场费、机械设备和作业人员保险、利润等费用,以及协议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第五条结算付款方式:按月结算。于每月五日前对上一月签单进行结算。甲方每月支付月结算款总额的50%,合计余款年终前付清。第六条机械作业规定:甲方提前告知乙方使用机械的时间(一般提前24小时),遇特殊或紧急状况随时告知,乙方应保证机械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场。因此影响甲方正常工作,乙方应承担给甲方导致损失的所有费用。第七条尤其规定:1、乙方应保证挖掘机驾驶员持证上岗,操作纯熟,甲方认为驾驶员不能胜任,乙方应在24小时内换人,否则甲方将另行安排机械进场,乙方无条件退出。并承担由此给甲方导致的损失。2、若乙方现场作业人员不服从甲方现场管理人员的安排或甲方认为乙方不能胜任作业规定,可无理由,无条件的中断乙方继续作业,甲方可安排其他机械进场施工。乙方无条件退出,并不得以任何理由制止甲方施工。3、乙方作业时必须遵守甲方的文明施工,安全施工制度。4、乙方作业时必须注意地下管线和上空架设的电缆电线,若作业时导致损坏由乙方负责。第八条安全责任:乙方应加强安全检查及防备工作,凡发生一切安全事故(包括车辆自身安全,驾乘人员安全、对他人导致安全、开往或退出工地安全等),均由乙方负责(包括法律或经济责任),甲方概不承担一切责任。第九条机械设备乙方自行保管,若发生被盗或设备零件丢失、损毁等状况,乙方自行负责。第十条争议的处理: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处理。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申请眉县协议仲裁机构裁决或向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条其他约定: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到达一致后,可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2、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贰份,乙方贰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3、本协议的签订地点:甲方(盖章):乙方(盖章):代表人:代表人:电话:电话:5月日5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