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人:买受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农作物种子名称、品种、数量、质量品种名称数量质量指标单价种子价款种子名称单位单价数量金额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第二条出卖人的义务一、出卖人销售的种子属于重要农作物种子的,应当是通过审定的种子
二、销售属于被授予植物新品种权种子的,出卖人必须是品种权人或者是品种权被许可使用人;出卖人必须出具植物新品种权证书或者品种权许可使用协议和品种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出卖人有保证销售的种子不存在品种权权利瑕疵的义务
三、出卖人销售的种子应当附有根据《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措施》的规定制作的种子标签
质量指标必须符合协议约定和由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种子生产、加工、包装、检查、贮藏等质量管理措施和国标、行业原则
四、出卖人对种子质量负责
出卖人提供的种子必须符合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不得提供假、劣种子
买卖双方对买卖的每批种子,必须共同取样封存、分别保留,以备种子检查、仲裁、诉讼之用;封存的样品保留至本协议约定的种子用于生产收获后来
五、出卖人出卖的种子,必须按《重要农作物种子包装》国标包装,包装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出卖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买受人和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的简要性状、重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的阐明与有关征询服务
六、运送出县或邮寄销售种子的,出卖人必须向买受人提供对应的《种苗产地检疫证或植物检疫证》或者《植物检疫证》
第三条买受人的义务一、按照本协议约订的时间、地点、数量,接受出卖人交付的符合本协议约定的种子
二、于在本协议签字时,按本协议第一公约定的种子价款总额的20%向出卖人交付定金;于收到出卖人送交的本协议约定的所有种子时,再支付种子价款总额的70%;另10%的种子价款于本协议约定的种子用于生产收获后来20日内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