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货品运送协议的法律特性作者:赵丽来源:《智富时代》第01期【摘要】货品运送协议是转移运送货品所有权或者经营权的协议,其法律特性不一样于一般民事协议,是一种特殊的经济关系
它具有当事人自由意志法律化、承运人资格特定化、货品运送协议缔约的法律强制化、货品运送协议条款格式化、货品运送协议的重要内容法律化等特性
【关键词】货品运送协议;格式协议;内容法定货品运送协议是承运人按照托运人的指示,将托运人交付的货品运送至目的地,交付给指定的收货人,由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运费的协议
货品运送协议体现的是比民事协议更为详细的、特定的经济关系,具有独特的法律特性
这些特性基本上是由运送生产方式的特性决定的
因此,从现实生产方式特性和国家宏观调控需要出发研究货品运送协议,将更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
笔者认为货品运送协议有如下的独立特性:一、当事人自由意志法律化初期法律不干涉当事人的协议行为以及互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的合意对双方均具有相称于法律的约束力
社会生产力的持续发展导致垄断产生后,经济关系规定国家对经济生活全面干预,国家干预的基本形式之一就是限制协议自由
在运送协议领域,限制协议自由发生的最早、最普遍
法律首先规定运送基础设施公用化和国有化,另首先对承运人、运价、线路、时间均详加规定
成果是运送协议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受到很大限制
在运送业内部,铁路最不易实行竞争,铁路运送协议的自由最小;而海上和航空运送涉外性很强,可以实行有限竞争,运送协议自由度较大,公路运送可以合适竞争则协议自由最大
在现代社会市场经济发展水平越来越高状况下,运送协议自由不是消失了,而是获得了此外一种体现形式,即获得了法的体现形式
二、承运人资格特定化在运送企业主体资格上,运送企业首先应符合民法规定的法人条件
另一方面必须符合企业法的一般规定,这是毫无疑义的
但由于运送企业的公用性和独占地位,运送企业还必须符合专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