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房屋租赁协议出租方(甲方):身份证号码:承租方(乙方):身份证号码:第一条房屋基本状况该房屋坐落于洛阳市区该房屋为:楼房室厅卫,平方间,面积平方米
第二条房屋用途该房屋用途为:
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及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前,不得私自变化该房屋的用途
第三条交验身份(一)甲方应向乙方出示(身份证)及等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
(二)乙方应向乙方出示(身份证)及等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
第四条租赁期限(一)房屋租赁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合计年
(二)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
乙方故意继续承租,应提前日向甲方提出(口头)续租规定,征得同意后甲乙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协议
如乙方继续使用租赁房屋甲方为提出异议的,本协议继续有效,但应提前日(口头)告知对方
第五条租金(一)租金原则:元/月,租金总计:元/年(大写:元)
(二)租金支付时间:(三)租金支付方式:甲方直接受取(现金或银行账号转账),甲方收取租金后,应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乙方需提前一星期支付个月房租
第六条房屋租赁保证金(一)甲方交付该房屋时,乙方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赁保证金,详细金额为元(大写:)
(二)租赁期满或协议解除后,房屋租赁保证金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乙方
第七条其他费用租赁期内,与该房屋有关各项费用的承担方式为:乙方承担(水费/电费/电话费/电视收视费/燃气费暖气费/物业费)等费用
乙方应保留并向甲方出示有关缴费凭据
第八条协议的解除(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协议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协议,收回该房屋:1
不支付或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日的2
欠缴各项费用达元的
私自变化该房屋用途的
私自将该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的
运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
第九条违约责任(一)乙方私自对该房屋进行装修、装饰或添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