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服务协议协议编号:甲方:(旅游者或单位)住所或单位地址:电话:乙方:(组团旅行社)地址:电话:甲、乙双方甲方参与由乙方组织的本次旅游的有关事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协议如下:第一条旅游内容旅游线路为:;旅游团出发时间为:年月日,结束时间为年月日,合计天夜。前款所列旅游线路、行程安排详见《旅游行程表》。《旅游行程表》经甲、乙双方签字作为本协议的构成部分。第二条服务原则本旅游团服务质量执行国家旅游局颁布实行的《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原则(或由甲、乙双方约定)。第三条旅游费用本旅游团旅游费用总额合计元人民币。签订本协议之日,甲方应预付元人民币,余款应于出发前日付讫。第四条项目费用甲方根据本协议第三公约定支付的旅游费用,包括如下项目:1.代办证件的手续费:乙方代甲方办理所需旅行证件的手续费。2.交通客票费:乙方代甲方向民航、铁路、长途客运企业、水运等公共交通部门购置交通客票的费用。3.餐饮住宿费:《旅游行程表》内所列应由乙方安排的餐饮、住宿费用。4.游览费:《旅游行程表》内所列应由乙方安排的游览费用,包括住宿地至游览地交通费、非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第一道门票费。5.接送费:旅游期间从机场、港口、车站等至住宿旅馆的接送费用。6.旅游服务费:乙方提供各项旅游服务收取的费用(含导游服务费)。7.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前款第2项的交通客票费,如遇政府调整票价,该费用的退、补根据《协议法》第六十三条办理。第3项的餐饮住宿费,如甲方规定提高原则,经乙方同意安排的,甲方应补交所需差额。第五条非项目费用甲方根据本协议第三公约定支付的旅游费用,不包括如下项目:1.旅途中发生的甲方个人费用:如交通工具上的个人餐饮费;个人伤病医疗费;行李-超重费;旅途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电报、饮料及酒类费;私人交通费;自由活动费用;寻回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与酬劳及在旅程中因个人行为导致的赔偿费用等。2.甲方自行投保的保险费:航空人身意外保险费及甲方自行投保的其他保险的费用。3.双方约定的由甲方自行选择的由其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费用。4.其他非第四条所列项目的费用。第六条出发时间地点甲方应于年月日时分于(地点)准时集合出发。甲方未准时到约定地点集合出发,也未能中途加入旅游团的,视为甲方解除协议,乙方可以按照本协议第八条的约定规定赔偿。第七条甲方退团甲方可以在旅游活动开始前告知乙方解除本协议,但须承担乙方已经为办理本次旅游支出的必要费用,并按如下原则支付违约金:1.在旅游开始前第5日此前告知到的,支付所有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10%。2.在旅游开始前第5日至第3日告知到的,支付所有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20%。3.在旅游开始前第3日至第1日告知到的,支付所有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30%。4.在旅游开始前1日告知到的,支付所有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50%。5.在旅游开始日或开始后告知到或未告知不参团的,支付所有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100%。第八条乙方取消除本协议第七公约定的情形外,如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的旅游活动不能成行而取消的,乙方应当立即告知甲方,并按如下原则支付违约金:1.在旅游开始前第5日此前告知到的,支付所有旅游费用的10%。2.在旅游开始前第5日至第3日告知到的,支付所有旅游费用的20%。3.在旅游开始前第3日至第1日告知到的,支付所有旅游费用的30%。4.在旅游开始前1日告知到的,支付所有旅游费用的50%。5.在旅游开始日及后来告知到的,支付所有旅游费用的100%。第九条协议转让经乙方同意,甲方可以将其在本旅游协议上的权利义务转让给具有参与本次旅游条件的第三人,但应当在约定的出发日前日告知乙方。如有费用增长,由甲方承担。第十条甲方义务甲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甲方所提供的证件及有关资料必须真实有效。2.甲方应保证自身身体条件适合参与旅游团旅游,并有义务在签订本协议步将自身健康状况告知乙方。3.甲方应妥善保管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未委托乙方代管而损坏或丢失的,责任自负。4.甲方在旅游活动中应遵守团体纪律,配合导游完毕本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