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协议:商品房买卖协议纠纷的法律合用为对的、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协议纠纷案件,《人民法院有关审理商品房买卖协议纠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习题的解释》(如下简称《解释》)已经公布并施行。其中手册了商品房买卖中的惩罚性赔偿原则,这一手册对原则房产市场,保护购房者的切身利益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不过这引起了商品房在合用《解释》的同步与否合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如下简称《消法》)的问习题上众说纷纭,本文仅就对商品房买卖协议纠纷中与否合用《消法》谈谈自己的某些拙见。《解释》中有关惩罚性赔偿条款的手册如下: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协议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获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恳求解除协议、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恳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协议签订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协议签订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第九条出卖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协议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协议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恳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恳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成心隐瞒没有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成心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成心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赔偿安顿房屋的事实。其中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出现以上的5种状况时除了可以规定开发商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可以规定由此导致的损害赔偿,之后还可以主张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惩罚性的赔偿。也就是说假如发生了以上的5种状况时购房者可以要回的款项的额为已付购房款加上相称于已付购房款的惩罚性赔偿金再加上已付购房款的利息及导致的损失,即双倍的已付购房款、利息尚有损害赔偿金。这样一来,《解释》手册的特定的状况的赔偿金额也许超过《消法》手册的因欺诈而应予以的双陪赔偿。这样就产生了一种问习题:在商品房买卖协议纠纷当中除了《解释》手册的几种欺诈以外的欺诈与否合用《消法》的双倍赔偿?有关与否合用的问习题,有两种不一样的观点:1.合用。《解释》手册的状况与《消法》的手册其实不冲突,在符合《解释》手册的详细情形时,无论合用《解释》还是《消法》都可以。2.不合用。消法制定期,所针对的是一般商品市场严重存在的假冒伪劣和缺斤短两的社会问习题,所设想的合用范围确实不包括商品房在内。同步制定的《产品质量法》明文手册不包括建筑物,可作参照。再就是从目前的实践来看,大多法院也不认为商品房交易合用《消法》第四十九条手册,重要原因是,商品房买卖协议金额巨大,动则数十万、上百万,判决双倍赔偿会导致双方利害关系失衡。综上,此种观点认为,商品房交易过程中开发商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是协议约定的赔偿责任或赔偿实际损失的责任,而不是《消法》所手册的双倍赔偿责任。以上两种观点本人认为都过于绝对。我们要根据详细状况区别看待,分别合用。首先,我认为能合用:1.从立法本意上来说,《解释》手册的赔偿额度,按照上面的分析,额度也许超过已付购房款的双倍。解释手册的这几种欺诈行为是属于商品房买卖纠纷之中最严重、最恶劣的几种。也就是说,这几种最恶劣的状况可以合用《解释》手册的双倍以上的惩罚性赔偿,那么,除了《解释》手册的几种严重的欺诈状况之外的欺诈行为,应当是合用《消法》的双倍赔偿。当然,实践中,很难合用的双倍以上的惩罚性赔偿,但法律手册的应然状态与法律合用的实然状态的差异,跟立法本意无关。2.从法律的体系上来说,《消法》既然没有明确手册其调整范围不合用于商品房,那么就是合用。《解释》同样没有手册假如与《消法》冲突时的合用规则,其实,本来就不冲突。立法者在立法时,由于要维护法律的统一性、性、严密性,会在立法时尽量的消除法律冲突,尽量不要留下立法的空白。因此说《解释》和《消法》都是合用的。3.《解释》在商品房协议买卖纠纷中加入了因欺诈而导致的惩罚性的措施,目的是在遏制开发商在商品房买卖中运用优势欺诈购房者,从而导致的巨大的事实不公。那么我们可以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