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采购协议协议编号:签订日期:买方:永丰余造纸(扬州)有限企业(如下简称甲方)卖方:(如下简称乙方)一、单价:(含17%增值税)按下列核算1
单价按RBM元/吨X化验热值/报价热值计(AR5500大卡)2
化验热值AR5500大卡以上,按AR5500大卡单价封顶计
二、数量:交货量10000吨,容许有±5%的增减幅度
质量指标:空气干燥基(AD)收到基(AR)Totalmoisture≤20%Ashcontent≤16%Volatilematter≥25%TotalSulphur≤0
9%T2≥1350℃Netcalorifickcal/kg5500Size95%≤50mm详细规则如(附件一)
三、交货方式、时间、地点:交货方式:乙方负责送货
交货时间:1
分批交货于年月日前交第一批
于月日前所有交完(配合仓储)交货地点:甲方所在地扬州市经济开发区春江路168号场地
四、运送方式及费用:海上运送、汽车短驳,费用由乙方负责
五、付款方式:1
所有交货验收后一次付清交货数量总额
付款于交货完毕后30日电汇支付
六、验收方式及奖罚原则:1
见本协议(附件)之规定
乙方交货时其载煤卡车进入甲方厂内时,若未按甲方厂规行驶与作业及因运送不妥导致污染甲方厂区环境时,则违规一次罚款RBM-于货款中扣除
交货时厂区内道路打扫费用,一天按RBM150/天计,半天按RBM80/天计
此费用由乙方直接付与清洁企业
七、异议期限:甲方若发现乙方所供货品与协议不符,甲方在收货后十五天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告知乙方
乙方收到书面异议后必须于七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负责处理,否则视为同意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八、违约处理:由双方协商处理,或由原告方所在地法院处理
甲方:永丰余造纸(扬州)有限企业江苏省扬州市经济开发区春江路168号邮编:225131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乙方:法人代表:委托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