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买卖协议煤炭买卖协议第1篇甲方(供方):乙方(需方):一、为明确各方权利与义务,供需双方在平等互利,自愿一致的基础上就煤炭购销事宜,根据,经友好协商,到达一致意见,共同签订【煤炭购销协议】(如下简称本协议)
二、煤质调价2
1以表1品种的发热量为基准,实际交货热值每增减1kcal/kg,价格增减(品种协议价格/基准发热量)元/吨,同比例奖罚
若实际交货值低于基准值200kcal/kg以上,则超过200kcal/kg以上部分,每减少1kcal/kg双扣或拒收(小数点后保留三位,四舍五入)
2以表2品种的硫分范围为基准,实际交货硫分符合规定范围,价格不作调整,实际交货硫分不小于0
8%时,每超过0
1每吨扣2元,实际交货硫分不小于1
0%时乙方有权拒收或双方价格另议
2条款明确的煤质调价指标,其他指标均不作为调价的根据
如发生超过2
2条款所述煤质范围的偏差,甲、乙双方协商处理
三、协议价格:一票含税平仓价_________元/吨(全额一票增值税),做为本协议煤炭结算基准价
四、交货地点、方式及所有权的转移4
1交货地点:京唐港或塘沽港
2交货方式:装船港离岸平仓交货
3货品所有权自甲方收到乙方货款时发生转移,收货单位以需方提供为准
五、数量、质量确实认5
1数量确认:以装货港港口过磅单数量为准
2质量验收:5
1由甲、乙双方承认的装船港具有资质的第三方(SGS)或华夏力鸿检查机构进行船采检查为准,并以船采检查汇报为准、并以此作为结算根据
2甲、乙双方有现场监督的权利,但不能影响和干预第三方(SGS)检查机构单位采、制、化工作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独立进行
3甲方应在受载煤船从装船港离岸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质量检查成果传至乙方
甲、乙双方如对数量、质量检查成果存有异议
可在受载煤船从装船港离岸之日起1个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