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地铁商铺租赁协议甲方(出租方):南京地铁资源开发有限责任企业乙方(承租方):乙方营业执照编码:乙方组织机构编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南京市轨道交通条例》等有关规定,在乙方充足理解地铁车站为特殊环境的前提下,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二章租赁商铺及经营范围第二条甲方同意将南京地铁号线站号面积㎡的商铺租赁给乙方作为经营用房
商铺基本状况见附件2《商铺位置平面示意图》
第三条商铺面积以具有测量资质的第三方提供
租金、物业管理费按照测量面积计算
第四条商铺经营业态为,经营品牌为
租赁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变化该商铺的用途
第三章租赁期限第五条租赁期合计年,即租赁期从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六条本租赁期满即为协议履行完毕
第七条本协议签订生效后,甲方应及时向乙方交付商铺
租赁期自交付次日起计算,若甲方晚于上述约定交付商铺,租赁期从实际交付之日顺延
第四章费用及支付措施第八条商铺租金原则为人民币元/天·平方米
从第个协议年开始,租金原则每年递增一次,每次在上年基础上递增%
即:编号租赁期租金金额(元)备注合计第九条乙方须接受南京地铁物业管理有限企业管理,物业管理费由甲方代收代缴,发票由物业企业开具
物业管理费原则为人民币元/月·平方米,从第三个协议年开始,物业管理费原则年递增一次,每次在上年基础上递增
物业管理详细事项由乙方与物业企业在本次招商基础上另行签订物业管理协议
第十条租金根据“先付后用”原则,按六个月支付
乙方须在本协议签订后5日内向甲方缴付第一期租金人民币元(大写:)
乙方须在每期租金届满日30日前,预付下期租金
每次支付租金后,甲方应出具对应的票据
第十一条乙方须在本协议签订后5日内向甲方缴付履约保证金元(大写:)
如乙方在协议期内无任何违约违法行为,协议期满或协商终止后,履约保证金由甲方无息退还给乙方
如乙方在协议期发生违约违法行为,甲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