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租赁协议甲方(承租人):乙方(出租人):甲方限企业租用乙方牌型汽车壹辆,汽车牌号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信守履行
一、协议词语释义本协议及其附件中下列词语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作如下解释:(一)车辆:出租人所有,能满足承租人使用规定的、技术状况良好的、手续齐全的车辆
(二)驾驶员:租赁协议中约定的,应持有与所租用车辆类别相符的有效驾驶证
(三)车辆损失:租赁车辆的丢失,非正常损坏,轮胎工具等车辆附件的丢失和损坏以及由此引起的其他财产损失
二、租赁期限本协议自年月日零时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
三、租金原则:每月人民币元,大写:整支付方式:按季支付
支付时间:每期租金于前一期期限界满之日前10个工作日内支付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1、甲方有权规定乙方按协议约定交付所租用的车辆;2、租赁期间,非甲方的原因,车辆不能正常使用,甲方有权规定乙方及时修理和提供不低于原租赁车辆档次的替代车辆;不能及时修理或提供车辆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并规定返尚未使用车辆期间的租金,同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元
由此导致对第三人的损失应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二)甲方的义务:1、甲方应按协议约定使用车辆,因保管不善导致车辆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2、甲方使用租赁车辆期间丢失、损坏车辆牌证及其他手续,应及时告知乙方,补办有关手续的费用及因上述原因所导致的车辆不能正常运行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3、甲方不得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4、在协议期内,甲方只有使用权,不得有转租、销售、抵押和其他任何侵犯乙方车辆所有权的行为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乙方的权利1、乙方有权规定甲方按照实际损失赔偿车辆租赁期间因承租人的过错所导致的实际车辆损失,但已由保险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