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劳动合同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制签约须知1
劳动协议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种月;劳动协议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协议,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以完毕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协议或者劳动协议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协议期限内
劳动协议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协议期限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签订劳动协议的,除劳动者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协议外,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协议:(一)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持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协议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签订劳动协议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持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局限性十年的;(三)持续签订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协议,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协议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协议的
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和竞业限制条款两种情形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用人单位应按照双方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原则
劳动协议空白之处应协商一致后填写,不需协商之处可以写“无”或划掉
劳动协议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填写,涂改、未经合法授权代签无效
劳动协议甲乙双方应妥善保管,乙方的劳动协议不得由甲方代为保管
甲方应及时将签订的劳动协议文本交给乙方,并由乙方签收
甲方对已经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协议文本,至少保留二年备查
甲方(用人单位)全称住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重要负责人)乙方(劳动者)姓名出生年月户籍所在地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现住址联系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协议法》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遵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劳动协议,共同遵守履行
【劳动协议期限】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