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DF--0003协议编号:二手房字号山东省二手房买卖协议示范文本(经纪成交版)出卖人:买受人:经纪机构:山东省住房和城镇建设厅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说明1.本协议文本为示范文本,由山东省住房和城镇建设厅、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
各地可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结合实际状况调整协议对应内容
本协议文本合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二手房买卖
二手房是指通过办理房屋(不动产)登记已获得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制定证)的房屋
3.本协议文本签订之前,有关当事人应当出示必须由其本人提供的真实有效的有关证书和证明文献
4.本协议文本签订之前,各方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所有条款,对协议条款及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应当协商到达一致意见,并在协议中对其进行明确约定
5.为体现协议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自愿原则,对本协议文本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根据详细状况在有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也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6.对本协议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的内容,各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状况未发生或各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期,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7.买卖双方应当谨慎选择交易资金的交割方式,为保护房屋交易的资金安全,可选择房屋交易部门提供的资金监管服务
8.房屋买卖中介服务佣金收取应实行明码标价
发现经纪机构违规收费的,可向工商、物价部门反应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买卖双方及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如实申报交易价格,不得以低报、瞒报、漏报等方式逃税,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10.各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状况决定本协议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协议步认真查对,保证各份协议内容一致,各方当事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协议原件
山东省二手房买卖协议(经纪成交)出卖人:;【本人】【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