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协议》补充协议出卖人:买受人:根据出卖人、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协议编号为)(如下简称协议)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现就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到达如下补充约定以资共同信守:第一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买受人应在办理该商品房交付手续时与出卖人签订面积及房款差异结算协议,并结清有关房款,否则出卖人有权不予交房、不予为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并不视为出卖人逾期交房或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由此产生的风险和不利后果均由买受人承担
该商品房的预测面积是按照现行房产测量规范及有关补充文献预测所得
该商品房交付时,如因政府的有关房产测量规范、文献调整导致预测面积与实测面积差异的,不视为出卖人违约,亦不合用协议第十三条有关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双方同意按照预测面积与实测面积的差异,由买受人和出卖人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第二条付款方式及期限1、一次性付款买受人于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即年月日之前)向出卖人一次性付清房款人民币(如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元(大写: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含已付定金元)
2、贷款方式付款买受人于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购房总价款的%的首付款元(大写: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含已付定金元)
其他价款元,买受人以方式向银行贷款的方式进行支付
第三条贷款实行措施及有关责任1、买受人在签订协议及本补充协议时,已经充足理解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包括公积金贷款)的办理条件和程序及需要交纳的所有费用,并承诺自己的实际状况完全符合有关的办理条件
如因买受人的实际状况与有关规定和条件不符合或因买受人的其他原因,而导致银行拒绝为买受人提供贷款、或规定变更贷款金额、首付款比例、贷款年限、或规定买受人补充资料、或另行提供担保人时,买受人应无条件地配合并与出卖人协商变更有关协议内容
2、买受人须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出卖人提供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有关所有资料(详细内容以贷款银行确定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