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租赁协议甲方(出租人):乙方(承租人):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在平等、互利的条件下,就克拉玛依区塔山路3-4号商铺出租一事到达如下协议:一年租金为40000元,大写肆万元,期限自年3月20日至年10月17日止
押金1000元整大写:壹仟元
甲方在3月20日交付乙方房屋钥匙,到期不交视为违约
商铺面积57
二、甲方不得干涉乙方经营项目,室内装修由乙方承担,但不能毁坏室内主体建筑
(乙方如不续签不得损坏己装修状况,否则需恢复房屋原状),水、电、暖气费由乙方自己承担
三、乙方的年租金必须一次性付清,年3月2日之前付清
(乙方无条件搬出甲方商铺,一切后果乙方自负)先交钱后租房,不得延期,延期视为违约,在到期前一种月付下一年房租,一次性付清
四、租房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均由乙方自理
五、乙方在经营期间所产生的费用:工商管理费、税费、物业费等由乙方负责
六、协议到期后,经甲方验收无问题及拖欠费用,押金扣除后剩余退还给乙方
七、协议到期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
若后期甲方有特殊原因,先由乙方来优先承租,给甲方一定的经济赔偿
八、违约责任:在原房主继续出租商铺状况下,甲方单方违约不租乙方,赔偿乙方装修费3万元(叁万元整),若乙方中途不干,已交商铺租金及押金不退,不予退还乙方装修费用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各执一份,签字后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电话:电话: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