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答辩状答辩人xx市建筑工程有限企业对贵院受理的xxx、xx诉我方建筑工程施工协议纠纷一案,刊登如下答辩:一、本案因协议双方有有效的仲裁协议,法院无管辖权。根据原告xxx与我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协议中有关纠纷处理措施的约定,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引起争议,双方应当友好协商处理;协商未果的,双方选择向工程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目前双方因工程款结算问题发生争议,首先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之后选择向仲裁机构申请裁决,但原告xxx并未与我方协商处理,也未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而是直接向贵院提起诉讼。答辩人认为,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协议没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达,应为有效协议;协议中有关纠纷处理方式的条款中,对处理争议的仲裁机构约定明确,是双方签订协议步的一致选择,该条款为有效条款,对协议双方均有约束力。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之规定和《仲裁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本案应由仲裁机构裁决,排斥法院的诉讼管辖权。二、本案中原告李xx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本案中波及到的工程施工协议,答辩人方与原告xxx签订过该协议,与原告xx并没有签订过任何协议。答辩人认为,根据协议的相对性,签订协议的双方之间存在权利义务关系,本案中,原告xxx依协议相对性可以向答辩人方主张权利;因答辩人方没有与xx签订过任何协议,双方之间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故二人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无权向答辩人方主张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二款之规定,xx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第一、本案双方选择仲裁协议管辖,排斥法院诉讼管辖;第二、xx二人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祈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祈求,由仲裁机构管辖。以上为答辩人的答辩意见,祈求法庭依法采纳。此致Xxx人民法院具状人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