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F——0201)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示范文本)住房和城镇建制定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说明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协议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协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住房城镇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示范文本)》(GF-1999-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示范文本)》(GF--0201)(如下简称《示范文本》)
为了便于协议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阐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构成《示范文本》由协议协议书、通用协议条款和专用协议条款三部分构成
(一)协议协议书《示范文本》协议协议书合计13条,重要包括:工程概况、协议工期、质量原则、签约协议价和协议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协议文献构成、承诺以及协议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协议当事人基本的协议权利义务
(二)通用协议条款通用协议条款是协议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行及有关事项,对协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协议条款合计20条,详细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查、变更、价风格整、协议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处理
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规定,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协议条款专用协议条款是对通用协议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
协议当事人可以根据不一样建设工程的特点及详细状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对应的专用协议条款进行修改补充
在使用专用协议条款时,应注意如下事项:1、专用协议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