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F——0201)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示范文本)住房和城镇建制定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说明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协议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协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住房城镇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示范文本)》(GF-1999-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示范文本)》(GF--0201)(如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协议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阐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构成《示范文本》由协议协议书、通用协议条款和专用协议条款三部分构成。(一)协议协议书《示范文本》协议协议书合计13条,重要包括:工程概况、协议工期、质量原则、签约协议价和协议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协议文献构成、承诺以及协议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协议当事人基本的协议权利义务。(二)通用协议条款通用协议条款是协议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行及有关事项,对协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通用协议条款合计20条,详细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查、变更、价风格整、协议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处理。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规定,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三)专用协议条款专用协议条款是对通用协议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协议当事人可以根据不一样建设工程的特点及详细状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对应的专用协议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协议条款时,应注意如下事项:1、专用协议条款的编号应与对应的通用协议条款的编号一致;2、协议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协议条款的修改,满足详细建设工程的特殊规定,防止直接修改通用协议条款;3、在专用协议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协议当事人可针对对应的通用协议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合用范围《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示范文本》合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的施工承发包活动,协议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详细状况,根据《示范文本》签订协议,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协议约定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及协议权利义务。通用协议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与解释协议协议书、通用协议条款、专用协议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协议1.1.1.1协议: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协议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献,构成协议的文献包括协议协议书、中标告知书(假如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假如有)、专用协议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协议条款、技术原则和规定、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协议文献。1.1.1.2协议协议书:是指构成协议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订的称为“协议协议书”的书面文献。1.1.1.3中标告知书:是指构成协议的由发包人告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献。1.1.1.4投标函:是指构成协议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订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献。1.1.1.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协议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献。1.1.1.6技术原则和规定:是指构成协议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原则和规定,以及协议约定的技术原则和规定。1.1.1.7图纸:是指构成协议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同意的设计文献、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献。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协议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规定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阐明和表格。1.1.1.9预算书:是指构成协议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规定编制的工程预算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