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原告:厦门越兴贸易企业
地址:厦门市湖滨东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马伟国,总经理
被告:华中航运(集团)企业海运分企业
地址:武汉市民权路4号
法定代表人:耿安运,经理
第三人:沙市印刷包装物资供销企业
地址:沙市市解放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许承敖,经理
1992年2月11日,华中航运(集团)企业海运分企业(下称华中企业)所属“黄鹤8号”轮在汕头港装载厦门越兴贸易企业(下称越兴企业)购置的白板纸350件
其中“红象”牌白板纸219件,每件净重0.611吨,每吨单价4350元;“永丰余”牌白板纸131件,每件净重0.4935吨,每吨单价4410元
同船还装有沙市印刷包装物资供销企业(下称沙市企业)购置的“永丰余”牌白板纸150件,每件净重04935吨,每吨单价4300元
“黄鹤8号”轮于当月25日抵武汉港,并向收货人发出到货告知
26日,沙市企业委托沙市第二货运企业到码头提货,华中企业将承运数如数发给其运走,但其中146件错发为“红象牌”
沙市企业收货后即全发往各购货单位
后沙市企业发现货品错交,即派员与华中企业协商处理
华中企业提出先由沙市企业将错发的货品返回,所需运费后来协商,沙市企业规定华中企业先付运费再将货品返回
双方未能到达一致意见
由于错发的货品未能返回,越兴企业提货不成,经与华中企业协商同意,即将沙市企业146件“永丰余”牌白板纸提走,力争按每吨价格在4650元以上先行处理,余下问题三方面再协商
至此,越兴企业共提走“红象”牌白板纸73件“永丰余”牌白板纸277件(其中沙市企业的146件)
嗣后,三方当事人多次协商未成
于是,越兴企业、沙市企业各自处理货品,各获得一定利润
越兴企业于1992年5月18日向武汉海事法院起诉称,华中企业将其146件“红象”牌白松纸错发给了沙市企业,而将沙市企业的146件“永丰余”牌白板纸给了我们
由于华中企业的错误导致我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