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域外农用地休养生态补偿制度比较分析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探索实行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并将其作为实施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战略部署的重要内容,上升为国家组织化、规范化的一项新制度安排
但对中国大陆地区而言,其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还很薄弱,相关研究成果较为缺乏
欧美发达国家和地区开展轮作休耕的时间较早,并取得了积极成效,学习借鉴这些国家和地区轮作休耕的制度实践,借以探讨适于中国大陆地区开展轮作休耕的制度设计和政策安排,不失为一条有益的途径
本章以美国、英国等和中国轮作休耕的制度实践为参照,通过文献梳理,从耕地轮作休耕的背景及制度沿革、制度体系及实践运行等方面进行归纳和总结,并比较其休耕制度的特点及异同,以期为大陆地区正在推行的轮作休耕制度试点提供借鉴
一、域外国家和地区农用地休养生态补偿的法律实践西方国家大多设计了相对完善的农田休耕生态补贴或补偿制度来调动农民良好农用地利用行为的积极性,促进公平正义
(一)美国农用地休养生态补偿的法律实践美国是推行农用地生态补偿制度最为成熟的国家,农用地休养生态补偿制度在美国也被称为土地保护储备计划
美国耕地休耕制度起源于20世纪30年代,1930年美国的洪水和沙尘暴等自然灾害加重之后,美国开始加重耕地保护,并将农田休耕作为保护生态环境的一项基本国策,当时的耕地休耕制度主要以解决粮食过剩和保护环境为目标
为了解决水土流失严重问题、提高耕地的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1933年美国内政部建立土壤侵蚀服务所(1935年更名为土壤保护服务所),全面开展土地退耕和保护研究,同年,相继出台多项法案,把土地休耕提升到制度层面1
1956年,美国联邦政府颁布农业法案并启动土地银行项目,在休耕农地上种植保护性植被,休耕期限为3—10年,并以短期休耕控制产量,以长期休耕保持水土2
从1961年开始,美国政府规定农场主至少要休耕20%的土地
1965年后将休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