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蹈节场地租赁协议出租方(甲方):新疆人民大会堂承租方(乙方):新疆艺术学院舞蹈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舞蹈大赛场地的租赁事宜经协商到达协议如下:第一条租赁场地1.乙方承租甲方一楼一号场地,面积25000平方米
2.场地用于乙方举行新疆大学生舞蹈节活动
3.场地位于新疆乌鲁木齐友好路
第二条租赁期限1.租赁期限:自11月1日起至11月25日止,合计25天
2.舞蹈节期限:自11月1日起至11月25日止
3.场地租赁期间,乙方使用租赁区域的时限为舞蹈节举行期间每日0时至24时,乙方应在约定的时限内使用租赁区域;如乙方需在约定期限之外使用租赁区域,应提前征得甲方同意,并向甲方支付超时使用费
第三条租金1.本协议租金原则为:2500元/天
2.租金支付方式:银行卡支付
3.租金预付:A、定金:乙方在10月25日向甲方支付定金5000元B、预付款:乙方在11月3日向甲方支付预付款30000元
4.余款支付:剩余款项于11月20日之前补齐
第五条保险1.甲方负责投保的范围为:公共责任险、火灾险
2.乙方有责任投保场地租赁期限的工伤事故险等险种
乙方舞蹈节活动中,包括舞蹈节前、舞蹈节中和舞蹈节后所发生的意外人身安全、工伤事故,均由乙方投保有关险种
第六条甲方权利义务1.在租赁期内依法制定租赁区有关治安、消防、卫生、用电、营业时间等内容的各项规章制度并负责监督实行
2.在租赁期间协助各级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乙方进行监督、教育、整顿,直至单方解除协议
3.应按约定为乙方提供场地及有关配套设施和经营条件,保障乙方正常开展活动
4.除有明确约定外,不得干涉乙方的正常活动
5.在场地入口处提供票证检查
6.若乙方需甲方提供基本服务之外的其他服务,双方应另行到达补充协议
第七条乙方权利义务1.有权监督甲方履行协议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