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协议本协议双方当事人委托方(如下简称甲方):受委托方(如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都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措施》(建设部第33号令)、《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对实行专业化、一体化的物业管理签订本协议。第一条物业基本状况座落位置:;占地面积:平方米;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住宅平方米;物业类型:。第二条委托管理事项(一)房屋建筑本体共用部位(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设备机房等)的维修、养护和管理;(二)房屋建筑本体共用设施设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垃圾道、烟囱、公共照明、天线、中央空调、配电系统、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电梯、中水系统等)的维修、养护、管理和运行服务;(三)本物业规划红线内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公用设施(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池、井、绿化、室外泵房、路灯、自行车房棚等)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四)本物业规划红线内的附属配套服务设施(网球场、游泳池等)的维修、养护和管理;(五)公共环境(包括公共场地、房屋建筑物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搜集、清运;(六)车辆行驶及停泊管理;(七)配合和协助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安全监控和巡视等保安工作(但不含人身保护、财产保管责任);(八)小区文化娱乐活动;(九)物业及物业管理档案、资料管理;(十)法规和政策规定由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的其他事项。第三条协议期限本协议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与物业管理企业议定年度管理计划、年度费用概预算、决算汇报;(二)对乙方的管理实行监督检查,每年全面进行一次考核评估,如因乙方管理不善,导致重大经济损失或管理失误,经市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认定,有权终止协议;(三)委托乙方对违反物业管理法规政策及业主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处理:包括责令停止违章行为、规定赔偿经济损失及支付违约金、对无端不缴有关费用或拒不改正违章行为的负责人采用催缴催改措施;(四)甲方在协议生效之日起/日内按规定向乙方提供经营性商业用房/平方米,由乙方按每月每平方米/元原则出租经营,其收入按法规政策规定用于补助本物业维护管理费用;(五)甲方在协议生效之日起15日内按政府规定向乙方提供管理用房,由乙方免费使用;(六)甲方在协议生效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向乙方提供本物业所有的物业及物业管理档案、资料(工程建设竣工资料、住用房资料等),并在乙方管理期满时予以回收;(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或依本协议规定内容所进行的管理和经营活动;(八)负责处理非乙方原因而产生的多种纠纷;(九)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十)法规政策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他责任。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本协议的规定,制定该物业的各项管理措施、规章制度、实行细则,自主开展各项管理经营活动,但不得损害业主(住顾客)的合法权益,获取不妥利益;(二)遵照国家、地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规定,按物业管理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深度,测算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原则,并向甲方提供测算根据,严格按协议规定的收费原则收取,不得私自加价,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三)负责编制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和大中修方案,经双方议定后由乙方组织实行;(四)有权根据法规政策、本协议和业主管理规约的规定对违反业主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法规政策的行为进行处理;(五)有权选聘专营企业承担本物业的专题管理业务并支付费用,但不得将整体管理责任及利益转让给其他人或单位,不得将重要专题业务承包给个人;(六)接受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及有关政府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接受甲方和业主的监督;(七)对本物业的共用设施不得私自占用和变化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业内改扩建完善配套项目,须报甲方和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实行;(八)建立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并负责及时记载有关变更状况;(九)开展有效的小区文化活动和便民服务工作;(十)本协议终止时,乙方必须向甲方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