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协议年月日出租方(甲方):承租方(乙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使用甲方房屋事宜,签订本协议
房屋的座落、面积及装修、设施1-1、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座落在本市碑林区(县)含光路室出租给乙方使用
1-2、该房屋的既有装修及设施状况,由双方在协议附件中加以列明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该附件作为甲方按本协议约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协议租赁期满交还该房屋时的验收根据
租赁用途2-1、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住宅使用
2-2、在租赁期限内,未事前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核准,乙方不得私自变化该房屋的使用用途
租赁期限3-1、该房屋租赁期共个月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3-2、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入回所有出租房屋,乙方应准期交还
乙方如规定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前的月向甲方提出书面意向,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协议
租金及支付方式4-1、该房屋每月租金为人民币元
(大写:万仟佰拾元角整)
4-2、该房屋租金年内不变
自第年起,租金每年递增%
4-3、乙方必须在每月日前支付当月租金
逾期支付,每逾期一天,则乙方需按月租金的%支付滞纳金
4-4、该房屋租金支付方式如下:其他费用5-1、乙方在租赁期限内,使用的水、电、气、物业费等费用自理,交物业管理处
5-2、上述费用在租期结束时不得有拖欠
房屋修缮责任6-1、在租赁期限内,乙方应爱惜并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如乙方因使用不妥导致房屋或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予以经济赔偿
6-2、除房屋内已经有装修和设施外,乙方如规定重新装修或变更原有设施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按规定应向有关部门(包括该房屋物业管理机构)办理申报手续的,须办妥有关手续后,方可进行
租赁期满,根据原书面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