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行政契约、行政协议和行政协议摘要:伴随时代不停演变,行政契约被广泛应用到实践中,发挥着关键性作用
随之,我国学者愈加重视行政协议问题,对其有关理论进行了深入研究
在众多有关文献资料中,行政契约、行政协议、行政协议三者存在不一样程度的混用,有些甚至是故意混用,粗看并没有实质性的障碍,但在实际中大大增长了工作的难度
在知识经济时代下,我国行政协议立法工作、行政法务工作等都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逐渐被拓宽深化,对此进行基本范围概念的辨析也显得至关重要
因此,本文作者对行政契约、行政协议和行政协议这一课题予以了探讨
关键词:行政契约;行政协议;行政协议中图分类号:d922
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864x()06-0074-01一、问题的引出—我国混用现实状况从某种角度来说,行政契约、行政协议、行政协议都属于民事协议中的行政协议行为,在法律方面有着双重属性,也就是“行政+协议”
由于我国行政契约立法工作具有滞后性,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民事化处理形式尤其多,这和基本概念具有的牵连性亲密有关
由于立法、学说在概念使用方面具有相似性,愈加倾向于“强势政府”所引导的“协议”一词
例如,在民事生活中,“买卖协议”又被叫做叫做“买卖协议”,“运送协议”被称作为“运送协议”
同步,在民事立法方面,也会运用“协议”,诠释、定义对应的协议内容,这重要是由于“协议”、“协议”在协议法、民法方面存在共通性,而协议就是协议的同义词
此外,某些学者觉得行政协议的定义基本上相似,出现混用现象,即行政协议、行政协议混用,行政协议和行政契约之间也存在混用
面对这种状况,必须以社会市场为导向,对的辨别行政契约、行政协议、行政协议三者关系
二、行政契约、行政协议、行政协议辨析的必要性(一)立法层面
在新形势下,我国学者纷纷对理论进行深入研究,满足社会实践的客观需求
随之,行政契约的立法工作成为研究的重大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