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协议出卖人:住所:邮编:电话:传真:电邮:买受人:住所:邮编:电话:传真:电邮:买受人与出卖人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买卖产品,签订本协议如下:第一条标的、数量、价款及交(提)货时间标的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交(提)货时间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第二条质量原则:第三条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期限:第四条包装原则:第五条合理损耗原则及计算措施:第六条标的物所有权自时起转移,但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标的物属于所有。第七条交(提)货方式、地点:第八条运送方式和抵达站(港)及费用承担:第九条检查原则、措施、地点及期限:第十条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第十一条本协议解除的条件:第十二条违约责任一、出卖人的违约责任:二、买受人的违约责任:第十三条担保方式(也可另立担保协议):第十四条协议的修改、补充、终止和续签1、本协议的变更及补充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形成书面文献,并经双方签字后生效。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2、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除不可抗力外,需要变更或终止协议的,应提前一种月告知对方,但本协议的解除,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第十五条告知与送达1、本协议约定以书面形式或者虽未约定但法律规定应以书面形式体现的祈求、答复、告知等意愿,双方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书面文献原件、传真件、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形式。2、一方需要向对方发出的一切告知、文书、稿件及设计作品,均以本协议首页所列明的地址、传真或电子邮件为准。3、如一方通讯地址发生变更,以变更方发出的书面更改告知为准,否则,对方以本协议首页所列地址邮寄送达的视为已经送达。4、以传真方式发送的,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投邮当日视为送达;乙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的,自发出时起24小时内视为送达。第十六条不可抗力1、在本协议履行期间,若发生包括地震、战争等不可抗力事件的,主张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发生事件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对方通报不可抗力的详情及不能履行、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并对此承担举证责任,竭力协助另一方防止因不可抗力遭受深入的损失。2、双方可根据不可抗力事件对履行协议的影响程度,协商约定与否解除本协议、或部分履行协议义务、或延期履行协议义务。3、遭受不可抗力后,一方怠于履行告知义务或不采用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则应当就扩大损失部分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七条争议处理及法律合用1、本协议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的处理均应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2、双方如因本协议的签订、履行或解释发生任何争议,应进行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或不能协商时,按方式处理(提交仲裁委员会;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八条协议效力及其他1、本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印章之日起生效。2、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本协议的注解、附件、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九条其他约定事项:出卖人(盖章):买受人(盖章):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时间: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