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运证租赁协议甲方(出租方):蒋国男,昌吉市三工镇二工村春光八队乙方(承租方):王晓江男,新疆昌吉市建设路甲方将有的0346号营运证租赁给乙方使用,经双方共同协商,到达如下协议内容:第一条、租赁期限为壹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二条、租金:租金每年定为壹万壹仟元,此租金在乙方承租期内不变
第三条、乙方在租赁营运证期间,只能对营运证享有使用权,不得转让、转租、抵押、转借他人
否则视为违约,甲方有权收回此证
由此给甲方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乙方租赁使用营运证期间,都市道路有偿使用费(每年伍仟元整)由乙方承担
如遇政府对营运证的费用进行调整,乙方按调整后的新价予以承担,因此证其他政府有关部门摊派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乙方为保证其履行协议内容,在协议签订违章、违规、违法等状况所发生的经济责任及刑事责任均与甲方无关,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营运证无法使用或被注销、吊销,将由乙方按吊销或注销时的市场拍卖价向甲方予以赔偿
第六条、在经营期间,乙方应准时(每年伍仟元)缴纳道路有偿使用费,甲方予以配合
第七条、如乙方在营运中,发生一切交通事故或损失,所导致的经济责任及刑事责任均与甲方无关
第八条、在营运中租赁期间,乙方须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妥善保管,不准转让、转借、转租他人及设定抵押如有违约,甲方有权无条件终止协议,收回营运证,当年的租金不予返还,若导致损失,责任所有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乙方在营运证租赁有效期间,必须严格遵遵法律法规及客运管理部门的规章制度
第十条、协议期满后,若甲方继续出租该证,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
第十一条、上述协议内容事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
第十二条、每年道路有偿使用费必须在每年5月3日前买有偿使用费
第十三条、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并经公证处公证后发生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0346号营运证只能(租证人)王晓江(从业)一人使用,如客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