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品销售协议需方:(集团)有限责任企业供方:企业签订时间:3月18日签订地点:贵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贵州燃气(集团)有限责任企业、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企业贵州贵阳石油分企业(如下称供方),供需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汽油、柴油(如下称“协议货品”)采购事宜,到达协议如下:一、供方同意卖给需方,需方同意从供方购置协议货品,供方保证协议货品的技术性能、参数到达国家规定指标
二、在协议有效期内,需方购置油料方式均采用统一办理的供方的IC卡,需方所有车辆均使用供方协议货品
三、协议项下汽油、柴油价格按各加油站当日挂牌价
四、供方应协助需方对车辆用油状况进行管理,包括按月为需方提供车辆用油明细清单,对IC卡的权限严格按需方的规定进行设置
五、在非常时期供油紧张时,供方应优先保障对需方的供应(按需方提供的已购置加油IC卡的车号在供方指定的时间、加油站加油),保证需方的正常工作
六、供方各IC卡加油站须严格按照副卡所定加油的规定执行,若发生并经核算未按副卡所定加油或供方IC卡加油站无端拒绝副卡的正常使用,按供方有关管理制度进行惩罚,因供方未按约定或失误给需方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由供方负责承担
七、需方在办理和使用加油卡IC卡的权利和义务以《中国石化加油IC章程》(见附件)内容规定为准
八、结算和付款交易方式为先款后货,需方每月20日前将次月协议货品计划款项支付给供方,供方根据需方实际用油开具增值税发票
付款方式:需方使用支票直接打入供方账户,凭银行回单进行充值
九、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处理
如仍不能处理,任何一方可以向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进行法院审理期间,除提交法院审理的事项外,协议仍应继续履行
十、需方在使用加油卡过程中发生问题,供方必须提供必要的技术服务
十一、协议经供、需双措施定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