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送协议纠纷案例篇一:运送协议纠纷经典案例运送协议纠纷经典案例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原告金桥企业诉被告张克、被告荣祥企业运送协议纠纷一案,于XX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合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杨善和独任审判,分别于XX年10月17日、11月18日、1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金桥企业委托代理人肖世敏、程睿、被告张克、被告荣祥企业委托代理人刘国军均到庭参与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止
原告诉称,XX年3月23日,原、被告签订了货品运送协议,由被告为原告从上海运送货品到成都及其他地区
被告在运送途中,因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托运的货品受损
其后,被告未依法进行赔偿,遂祈求判令被告赔偿由此导致的经济损失及原告因在处理事故中所支付的费用和可得到利益合计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张克辩称,原告所述协议的签订及因交通事故导致货损的事实属实,但赔偿金额应照实计算
被告荣祥企业辩称,荣祥企业未与金桥企业签订任何运送协议
事实是张克与金桥企业签订的运送协议,但张克现不是荣祥企业人员,荣祥企业也未对其授权
故金桥企业的起诉与荣祥企业无关
荣祥企业不应承担本案责任
经审理查明,XX年3月23日,被告张克与金桥企业签订了货品运送协议一份
协议约定,托运货品为化工原料、家用电器、五金配件等货品
始发地为上海,收货地为成都、乐山、重庆、绵阳等地,运送费用为10440元
金桥企业上海分企业预付4000元
运送期限为5天,如迟到一天扣运费500元
在全程运送中,导致货品破损、受潮、短缺、被盗,均由承运方按货品价值赔偿
运送车辆为川C05466,车辆户口登记地址为自贡荣祥汽贸有限企业
协议签订后,金桥企业预付运费4000元给张克,张克经清点货品后并在承运单上签字
上述协议内容及承运单、运费等事实,张克均不持异议
张克在运送途中,当行至安徽省桐都市与另一货车发生碰撞,致使金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