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协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协议管理,防备与控制协议风险,有效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以企业的名义对外签订协议(包括买卖协议、加工承揽协议、租赁协议、运送协议、仓储协议、服务协议、技术协议、劳动协议等),应当根据本制度执行
以企业的名义对外出具其他法律文书(包括授权委托书、单位证明函等),应当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企业设置协议管理部门,全面负责法律征询、法律事务和协议管理的平常工作,其详细职责:(1)负责联络企业聘任法律顾问;(2)负责管理企业协议专用章,建立协议台账,填写协议报表,保管协议文本、变更函件与协议有关的资料,办理协议资料年终归档,建立协议档案(协议档案原件由行政部、财务部各执一份)
第二章协议的签订管理第四条协议承接人签约前必须对对方主体资格、代理身份、代理资格、履约能力及协议可行性进行审查,并搜集整顿有关资料,以备协议进行评审
第五条对外签订协议,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进行
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对外签订协议
第六条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各部门所需的协议文本由协议管理部门统一购置或定制
第七条各部门的协议都应按统一规则编号
协议及其有关的书面材料,应当语言规范,字迹清晰,条款完整,内容详细,用语精确
第八条签订依法可以设定担保或者对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没有把握的协议,应当规定对方当事人依法提供保证、抵押、留置、定金等对应形式的有效担保
对方当事人提供的保证人,必须是法律许可的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对对方当事人的保证人的主体资格和清偿债务能力要进行审查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或协议承接人应当亲自在协议文本上签名盖章
签订协议,应当加盖单位的协议专用章
严禁在空白协议文本上加盖协议专用章
第十条协议承接人应将协议的副本一份及时送交本单位财务部门立案,作为财务部门收付款物的根据
第三章协议履约管理第